原告:艾某母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湖市。
法定代表人:施晓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浙江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重榆次液压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殿,执行董事。
本院受理原告艾某母线有限公司诉被告太重榆次液压工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艾某母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2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01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元,共计人民币1,001元,由原告艾某母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包鸿举
书记员:乐 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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