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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某(中国)有限公司与王国庆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艾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
  法定代表人:ROGERIOPAULOMACIASMACHAD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江苏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国庆,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
  原告艾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某公司)与被告王国庆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立案,原告艾某公司于2019年5月9日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艾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于法不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艾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刘梅娟

书记员:沈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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