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艾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随州市曾都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随州市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连峰,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倪海波(曾用名倪小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随州市曾都区。
上诉人艾某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村、原审被告倪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7)鄂1303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5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艾某,被上诉人王某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连峰,原审被告倪海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7)鄂1303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艾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 珍
审判员 汪 莉
审判员 姚仁友
书记员:龚素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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