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南县堆沟港镇五荡村。
法定代表人:孙建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达华,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宏兴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虹桥镇蒋华工业集聚区。
在本院审理原告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宏兴通风设备有限公司船舶物料和备品供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书面确认,其准备另行向被告主张权利,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准备另行向被告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泰州市宏兴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26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63元,由原告连云港美尔美图船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XX.
代理审判员 张健
人民陪审员 陶杨
书记员: 张虹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