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沣淳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新河镇新申路XXX弄XXX号XXX区XXX室。
法定代表人:沈鸿慈,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谈杰,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敏,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永华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沙田街XXX号XXX室。
在本院审理原告上海沣淳船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华海运有限公司船舶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月8日书面确认其与被告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且被告已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支付义务,故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永华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沣淳船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永华海运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3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669元,由原告上海沣淳船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 磊
书记员:周天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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