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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佳盈船务有限公司因与南通卓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舟山佳盈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桥头施街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朱汉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谈杰,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娄魏强,上海斐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卓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长江镇(如皋港区)堤顶路XXX号。
  申请人舟山佳盈船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卓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生效判决顺利执行为由,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卓某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舟山佳盈船务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南通卓某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申请人舟山佳盈船务有限公司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的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柯永宏

书记员:马啸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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