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运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委托代理人王磊,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王颖,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住团风县。
原告舒运河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孙德咏、人民陪审员谌奇金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运河的委托代理人王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日,被告王某某向原告借款39600元,并出具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具状法院,请求判令所请。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户籍信息、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舒运河与被告王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并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被告有向原告舒运河清偿欠款的义务。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且借条上没有载明借款占用损失计算方法,视为不支付占用损失,但可自原告起诉至本院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占用损失。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王某某向原告舒运河偿还借款39600元并支付相应占用损失(损失计算:自2016年1月14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限判决书生效后15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舒运河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0元,由被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晋 审 判 员 孙德咏 人民陪审员 谌奇金
书记员: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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