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高万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刘华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原告:安陆市安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陆市辛榨乡辛榨街河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朱光勇,该公司经理。
上述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松,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安陆市。
被告:武汉鑫洪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岸区青岛路*号附*号。
法定代表人:宫井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公司。住所:武汉市黄陂区前川街双凤大道***号。
主要负责人:陈金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舒某、高万华、刘华兰、安陆市安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肖某某、武汉鑫洪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黄陂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舒某、高万华、刘华兰、安陆市安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某、高万华、刘华兰、安陆市安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某、高万华、刘华兰、安陆市安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70元,减半收取计385元,由原告舒某、高万华、刘华兰、安陆市安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勇
书记员: 冯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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