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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某与湖北省英山县第一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舒某某
王云志(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英山县第一中学
程正福
黄升贤(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

原告: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英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志,湖北超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省英山县第一中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正福,系该校勤管处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升贤,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舒某某诉被告湖北省英山县第一中学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2017年4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舒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舒某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婵

书记员:王小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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