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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发、兰某某与方某喜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舒某发
原告兰某某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方振威,湖北神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喜

原告舒某发、兰某某诉被告方某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舒某发、兰某某于2014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某发、兰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某发、兰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舒某发、兰某某负担。

审判长 瞿学知
审判员 刘兵
审判员 郑高潮

书记员: 陈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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