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某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舒城县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舒城县**乡**村**村民组。被告人武某某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武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5月21日至6月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6月4日至7月3日、8月3日至9月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至2018年间,被告人武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舒城县**乡**村“**”山场开采石料对外出售。经鉴定,武某某非法开采矿产品数量61158.45吨,价值为672742.95元。期间,武某某因无照从事采石经营活动,于2014年8月22日被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万元;因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于2015年3月9日被舒城县林业局行政罚款72400元。
2019年4月25日,武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银行账户明细等书证;
2证人查某某、张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省地质矿产勘查局313地质队出具的《舒城县**乡武某某涉嫌非法开采安山岩建筑石料矿资源储量估算及价值鉴定报告》、舒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涉嫌无证开采建筑石料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5舒城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石料,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谢 蕾
检察官助理 代少云
2020年9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武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电子卷宗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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