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某
石先鹏(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
沙市区永德信购物广场
王圣平(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某某。
委托代理人:石先鹏,湖北思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沙市区永德信购物广场,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观音垱镇汉沙街。经营者:唐军桥,系该个体工商户业主。
委托代理人:王圣平,湖北荆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舒某某与被告沙市区永德信购物广场劳动争议一案,前由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鄂沙市民初字第01060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原告舒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舒某某及其诉讼代理人石先鹏,被上诉人沙市区永德信购物广场的诉讼代理人王圣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舒某某主张办理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因社会保险征缴属于社保经办机构行政执法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舒某某主张补缴各项社会保险的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舒某某主张办理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诉讼请求,因社会保险征缴属于社保经办机构行政执法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舒某某主张补缴各项社会保险的起诉。
审判长:范昌文
审判员:葛筱立
审判员:熊艳
书记员:黄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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