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某,女,生于1954年1月27日,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唐新中,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袁丽,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景某,男,生于1970年9月15日,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诉被告景某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舒某于2015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景某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舒某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舒某负担。
审 判 长 李尚肇 代理审判员 白云飞 人民陪审员 崔运慧
书记员:袁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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