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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某与湖北泽某道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舒某某
王联祚(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
湖北泽某道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贾继问(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

原告舒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联祚,湖北楚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泽某道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明扬,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继问,湖北必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诉被告湖北泽某道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舒某某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舒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

审判长:向洪

书记员:陈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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