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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新年、樊某某与仙桃市三伏潭镇人民政府、王某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仙桃市三伏潭镇人民政府
张家云
舒新年
樊某某
王某
肖军
湖北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荣伟
荣伟
仙桃市公路管理局
李清亮
仙桃市财政局
毛中华(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三伏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仙桃市三伏潭镇。
法定代表人张致学,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张家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舒新年,务工。系受害人舒恒之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樊某某,务工。系受害人舒恒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务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军,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东段。
法定代表人张中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荣伟,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荣伟,个体工商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公路管理局。住所地:仙桃市江汉路三号。
法定代表人肖松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清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仙桃市财政局。住所地:仙桃市仙桃大道中段32号。
法定代表人丁克勤,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毛中华,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仙桃市三伏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三伏潭镇政府)因与被上诉人舒新年、樊某某、湖北美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联公司)、荣伟、肖军、王某、仙桃市公路管理局(以下简称仙桃市公路局)、仙桃市财政局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2014)鄂仙桃民一初字第00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别瑶成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汪丽琴、王青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伏潭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家云,被上诉人舒新年,被上诉人美联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荣伟、被上诉人肖军、被上诉人仙桃市公路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清亮、仙桃市财政局的委托代理人毛中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三伏潭政府以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伏潭镇政府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仙桃市三伏潭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由仙桃市三伏潭镇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伏潭镇政府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准许其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仙桃市三伏潭镇人民政府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6元,减半收取528元,由仙桃市三伏潭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别瑶成
审判员:汪丽琴
审判员:王青

书记员:王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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