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舒某与方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舒某
彭畅(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彭紫薇(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
方某
李某

原告:舒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畅、彭紫薇,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云梦县人,住湖北省云梦县。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住湖北省孝感市。
原告舒某与被告方某、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舒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紫薇、彭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某、被告李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舒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方某、李某偿还借款90万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借款90万元,按年息6%,从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方某、李某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1.方某因资金需要向舒某借款,2014年1月14日,舒某向方某汇款20万元,并通过其妻子彭方方的账户又向方某汇款140万元,共计160万元。
2015年5月2日,方某向舒某出具《借条》一份,注明“今借到舒某现金90万元整;2015年12月30日前还清;以前欠条作废”。
2015年12月31日借款到期后,方某对借款90万元及之后利息未予给付。
2.方某与李某于2011年12月19日登记结婚,2015年10月21日登记离婚。
方某、李某未作答辩。
舒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方某、李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的权利,应自行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对舒某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方某向舒某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及内容合法,依法应予保护。
舒某诉请方某给付借款本金9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舒某诉请的逾期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方某的上述借款行为发生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舒某诉请李某与方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亦予以支持。
方某、李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某、被告李某归还原告舒某借款90万元及利息(借款90万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800元,由方某、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方某向舒某出具的《借条》足以证明双方之间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及内容合法,依法应予保护。
舒某诉请方某给付借款本金9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
舒某诉请的逾期利息,自逾期还款之日起以年利率6%计算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方某的上述借款行为发生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舒某诉请李某与方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本院亦予以支持。
方某、李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方某、被告李某归还原告舒某借款90万元及利息(借款90万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5年12月31日起计算至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7800元,由方某、李某负担。

审判长:王刚

书记员:袁芳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