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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舒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维玖,建始县业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公司。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大道38号。
负责人:宋先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诗标,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寅,湖北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舒某某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舒某某负担。

审判员  朱斌

书记员:李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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