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
赵川(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肖某某
原告舒某,务农。
委托代理人赵川,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被告肖某某,务农。
原告舒某诉被告肖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舒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肖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因双方要求调解,庭审后,原、被告均书面要求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在孛畈镇横山村委会统一建设房屋,并售卖给同为孛畈镇横山村村民的被告,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下欠房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虽未约定房屋进深长度,但原告自愿放弃房款2000元,属于原告对实体权利的自愿处分,应予照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肖某某支付原告舒某购房款20000元,扣除原告舒某自愿放弃2000元,实际支付18000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肖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原告在孛畈镇横山村委会统一建设房屋,并售卖给同为孛畈镇横山村村民的被告,原、被告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下欠房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虽未约定房屋进深长度,但原告自愿放弃房款2000元,属于原告对实体权利的自愿处分,应予照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肖某某支付原告舒某购房款20000元,扣除原告舒某自愿放弃2000元,实际支付18000元。
上列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支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肖某某负担。
审判长:沈杰
书记员:李甜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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