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
赵川(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
安陆市雨来山种养专业合作社
舒太平
齐忠东(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
原告舒某。
原告安陆市雨来山种养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湖北省安陆市李店镇石井村。
诉讼代表人舒某,该合作社主任。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赵川,湖北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签法律文书。
被告舒太平。
委托代理人齐忠东,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答辩、出庭应诉、代签法律文书。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原告安陆市雨来山种养专业合作社诉被告舒太平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6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某、原告安陆市雨来山种养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某、原告安陆市雨来山种养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舒某、原告安陆市雨来山种养专业合作社共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舒某、原告安陆市雨来山种养专业合作社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某、原告安陆市雨来山种养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舒某、原告安陆市雨来山种养专业合作社共同负担。
审判长:陈凌君
审判员:胡学鹏
审判员:李二平
书记员: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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