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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某与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舒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代理人沈奇铭,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居福恒,上海慧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舒某某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舒某某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预交期内,未缴纳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周盛宝

书记员:侯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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