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昌业,湖北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和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陵县沿江产业园国强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念琼。
原告舒某与被告荆州市和重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舒某于201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舒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舒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6824元,减半收取8412元,由原告舒某负担。
审 判 长 熊学栋 人民陪审员 齐红霞 人民陪审员 雷 艺
书记员:黄智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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