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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与刘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舒某。
委托代理人王锡楚,湖北维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代签法律文书;同时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
被告刘某某。
被告程某某。

原告舒某诉被告刘某某、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3日受理后,由审判员金必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舒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锡楚、被告刘某某、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5月15日,被告刘某某以家庭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26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当时被告口头承诺半年之内归还,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予以推诿,原告只有依法起诉,鉴于被告程某某和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内,因此被告双方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26万元。
原告舒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借条一份,证明原告向被告借款的事实。
证据三:被告双方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两人系夫妻关系。
被告刘某某辩称,借款26万元是事实,已经偿还了2万元,下欠24万元。
被告程某某辩称,一、刘某某确实借的是赌博的钱,但是具体数额我也不清楚,而且他(刘某某)的一些事情总不跟我说,所以我不清楚。二、赌帐不应由被告程某某承担,该赌帐不是用于家庭支出。
被告程某某为支持其抗辩理由,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村委会证明书一份,拟证明刘某某有赌博恶习。
证据二:保险代理合同书一份,拟证明被告程某某一直从事保险合同代理业务,并未经商。
经审查查明,2013年5月15日,被告刘某某向原告舒某借款26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当时被告刘某某口头承诺半年之内归还,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刘某某一直予以推诿,拒不偿还。
另查明,二被告于2005年10月26日结婚,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向原告舒某借款本金26万元,并出具了借据,该借款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此借款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借款,被告亦无证据证明属“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和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理应共同偿还,原告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程某某共同偿还原告舒某借款26万元。
二、被告刘某某、程某某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以上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被告刘某某、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00元。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金必高

书记员: 操新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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