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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某、刘维维与许东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舒某某
刘维维
董卫忠(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
许东岐
刘金国(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

原告舒某某。
原告刘维维。

原告
委托代理人董卫忠,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东岐,无业。
委托代理人刘金国,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舒某某、刘维维诉被告许东岐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雪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南区分局对原告舒某某下达的行政处罚通知书被处罚主体为原告,且未明确违法用地的具体座落,二原告亦未证实该违法用地即被告所承包的土地,故对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6万元罚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舒某某、刘维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二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唐山市国土资源局丰南区分局对原告舒某某下达的行政处罚通知书被处罚主体为原告,且未明确违法用地的具体座落,二原告亦未证实该违法用地即被告所承包的土地,故对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6万元罚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舒某某、刘维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二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雪峰

书记员:杨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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