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臧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大全,黑龙江顾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克山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克山农场场直。
法定代表人:毕青,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农垦薯都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克山县农场工业园区红光路西侧五区42号。
法定代表人:马曙光,职务场长。
再审申请人藏秀玲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克山农场、原审被告齐齐哈尔农垦薯都情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2017黑8107民初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于2018年10月19日公开进行了询问,再审申请人藏秀玲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大全到庭参加询问,黑龙江省克山农场、齐齐哈尔农垦薯都情食品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藏秀玲以齐齐哈尔农垦薯都情食品有限公司系黑龙江省克山农场的招商引资企业,该企业的场地和厂房都在农场的管辖范围内,农场就负有监管义务为由,要求黑龙江省克山农场承担齐齐哈尔农垦薯都情食品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款的连带给付责任,因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且要求黑龙江省克山农场对招商引资企业承担建筑工程施工款连带给付义务无法律依据,故对其再审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张婷
审判员 李强
代理审判员 叶长青
书记员: 刘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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