臧某某
刘健(衡泰律师事务所)
沧州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程军林(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
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
原告臧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健,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凤鸣,总经理。
组织机构代码××。
委托代理人程军林,河北海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机构代码69208212-2。
法定代表人苏子凯,经理。
被告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立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某某诉被告沧州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臧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某某撤回对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臧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某某撤回对河北建工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张德山
审判员:宫业胜
审判员:许嘉玲
书记员:姚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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