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臧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锴鑫,上海金齐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汇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陆非。
被告:上海金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戴正坤。
被告:臧懋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臧懋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臧懋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薛娟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臧晓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张小菁,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胡蕴,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陈明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何叶,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王晓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现住上海市。
原告臧某某与被告上海汇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金某置业有限公司、臧懋生、臧懋鸿、臧懋清、薛娟华、臧晓妍、张小菁、胡蕴、陈明珠、何叶、王晓雯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上海金某置业有限公司、臧懋生、臧懋鸿、臧懋清、薛娟华、张小菁、胡蕴、陈明珠、何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石定伟
书记员:周 颖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