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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某某与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臧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庆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英,黑龙江千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址庆安县。

原告臧某某诉被告刘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臧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臧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6元由臧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作亮

书记员: 常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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