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臧文龙,男,199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曲阳县。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恒东,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定州市中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定州经济开发区建业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樊立立,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臧文龙与被告定州市中邦工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定州市中邦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定州市中邦工贸有限公司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臧文龙承担。
审判员 孙朝辉
书记员: 靳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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