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臧某、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臧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嘉荫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卜立新,黑龙江林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修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嘉荫县。

臧某申请再审称,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一)二审法院认定修某某提供的其自己书写的所谓笔记记载的款项错误,该笔记被修某某涂改添加,重要数据都被改动,没有何庆超的按印认可无效。(二)再审申请人在一审提供的证据证实,诉争债务发生后,2015年10月29日至2016年6月14日何庆超共向修某某还款150,100元,修某某予以认可。修某某称何庆超向其借款几十万元无合法证据证明,何庆超只承认其以本人名义向修某某借款5万元,何庆超作为本案借款的连带保证人又是实际用款人,偿还修某某15万余元包含本案借款5万元。诉争借款于2015年10月17日到期,何庆超2015年9月1日欠款未约定还款日期,故何庆超应先偿还已到期的欠款。何庆超出庭明确证实已偿还了本案欠款,修某某认为何庆超还欠其欠款应另行起诉。修某某提交意见称,臧某主张何庆超代为履行不存在,欠据在修某某手中,臧某没有修某某出具的收到5万元的收条,证明臧某没有还款。笔记本上何庆超的签名是何庆超本人书写,臧某辩称是修某某伪造没有证据。何庆超与修某某往来账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与本案无关。臧某在诉状中关于何庆超还款的陈述前后矛盾,不能自圆其说,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臧某因与被申请人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黑07民终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9月17日,臧某向修某某借款5万元,何庆超、刁巍作为保证人在欠条上签字,故修某某与臧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臧某应承担偿还义务。臧某主张何庆超已偿还该笔借款,申请何庆超出庭证实,并举示何庆超向修某某多次还款合计150,100元的还款凭证。修某某举示何庆超2015年9月1日为其出具的5万元欠条一份及记载有何庆超签字的3笔债务的笔记本,证实其与何庆超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笔记本记载的债务虽有部分涂改,但修某某举示的上述证据可以证实修某某与何庆超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因修某某持有诉争欠条,臧某虽主张何庆超已偿还该笔借款,但何庆超向修某某多次还款合计150,100元,不足以证实偿还的是诉争借款。臧某主张诉争借款已偿还完毕证据不足,据此二审判决臧某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臧某的再审申请。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