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臧国胜,男。
委托代理人李瑞涛,河北李瑞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清河县恒基供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保锁,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中昊电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福政,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臧国胜诉被告清河县恒基供热有限公司、河北中昊电力环保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对自己权利进行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臧国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33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臧国胜负担。
审判长 刘惠军
审判员 王贞
人民陪审员 张海伏
书记员: 张晓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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