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腾跃启,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伊某某,女,1968年6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某,男,1968年12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被告:陈某,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告:牡丹江市明亮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法定代表人:陈伦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腾跃启、伊某某与被告卢某某、陈某、牡丹江市明亮电线电缆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腾跃启、伊某某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腾跃启、伊某某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跃启、伊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腾跃启、伊某某负担。
审判长 付薇
人民陪审员 王凤敏
人民陪审员 张西海
书记员: 任巧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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