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腾讯音乐(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天辰东路7号楼-2至8层101内3层303室。
法定代表人:胡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清清,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希,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紫星路588号2幢2062室,主要经营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祖冲之路899号11座。
法定代表人:余建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霖,女,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腾讯音乐(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证大喜马拉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腾讯音乐(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腾讯音乐(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 祥
书记员:谢晓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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