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马化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远超,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震,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生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孔德亮,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生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孔德亮,执行董事。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颖,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子跃,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与被告上海生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易公司)、上海生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翼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6日立案。
腾讯公司诉称,腾讯公司是中国最大的互联网综合服务提供商之一,2011年1月,其微信产品上线,截至目前月活跃用户达到9.8亿多,是当前最热门的即时通讯应用之一。2017年,微信小程序功能上线,一经推出便成为行业热点,现微信小程序日活跃用户达1.7亿,已上线小程序58万个。腾讯公司享有第XXXXXXX号和第XXXXXXXX号腾讯Tencent注册商标专用权,上述商标经过腾讯公司的广泛使用,已与其建立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生易公司与生翼公司以腾讯科技的名义发布了“小程序·新时代小程序企业优选活动邀请函”,并突出使用Tencent腾讯字样,使相关公众误以为其商业活动由腾讯公司授权举办或与腾讯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生翼公司还对外签署《小程序委托开发合同》,收取开发费。上述行为不仅侵害了腾讯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腾讯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生易公司和生翼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等。
生易公司于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在案证据均与生易公司无关,生易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而生翼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青浦区,故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生易公司申请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腾讯公司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生易公司是明确的被告之一,腾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同时,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鉴于生易公司住所地位于本市金山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金山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由本院管辖。故腾讯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相关法律规范关于管辖权的规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生易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海生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未预缴),由上海生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林佩瑶
书记员:孙 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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