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脉酷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隶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脉酷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罗国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娴,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隶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莲芳,上海市宏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脉酷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脉酷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隶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隶鼎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9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脉酷公司申请再审称,1.二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系争合同不能履行原因在于隶鼎公司。脉酷公司已经完成了定作的货物,但隶鼎公司拒收且拒绝支付货款,导致脉酷公司损失。2.二审法院分配举证责任不当,错误地将举证责任分配给脉酷公司。综上,脉酷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隶鼎公司提交意见认为,二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脉酷公司的再审申请。在脉酷公司尚未履行合同以及合同无履行必要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判决脉酷公司返还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万定金,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对系争承揽合同不再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明确,故二审法院确认涉案承揽合同解除,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于合同不再继续履行的原因,双方各执一词,根据一、二审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也难以判断合同解除的原因在哪一方。有鉴于此,并结合隶鼎公司未实际收取任何货物的事实,隶鼎公司要求脉酷公司返还已支付的定金10万元,尚属合理,可予支持。综上,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脉酷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脉酷建材(上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俞  佳

书记员:壮春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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