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能某某(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王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涯分,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懿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张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媛媛,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能某某(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懿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能某某(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5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能某某(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800元,减半收取30,40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判员:蒋 慧
书记员:朱 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