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胥永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委托代理人:杨杰,河北恒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
原告胥永立与被告李某某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胥永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胥永立负担。
代理审判员 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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