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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某某与汪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通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士范,男,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海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通河县富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通河县。被告:汪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回族,个体,现住通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元,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通河县祥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胥某某与被告汪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胥某某于2018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胥某某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胥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00.00元,减半收取3,350.00元,由原告胥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袁 巍

书记员:张继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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