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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某某与胥传标、胥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长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天健,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申请人:胥传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胥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郭翠萍,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胥嘉龙,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胥传淦,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朱红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方凤青,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申请人:胥家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胥传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胥传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刘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申请人:凌红,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胥某某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胥传标、胥某某、郭翠萍、胥嘉龙、胥传淦、朱红英、方凤青、胥家超、胥传银、胥传英、刘君、凌红名下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同的财产性权益,并提供担保人倪少俊名下所有的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平阳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胥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自即日起冻结被申请人胥传标、胥某某、郭翠萍、胥嘉龙、胥传淦、朱红英、方凤青、胥家超、胥传银、胥传英、刘君、凌红名下银行存款85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同的财产性权益;
  二、自即日起查封倪少俊名下所有的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平阳河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4770元,由申请人胥某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审判员:陈红华

书记员:单  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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