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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旺诉张某某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旺
任金魁(湖北襄阳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
张某某
张胜年(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某旺。
委托代理人任金魁,襄阳市樊城区中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胜年,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旺诉被告张某某民间借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旺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胡某旺以调查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胡某旺负担。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胡某旺以调查相关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胡某旺负担。

审判长:张剑林
审判员:李明军
审判员:刘成富

书记员:邴小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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