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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蕲春县通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生于1965年2月5日,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代理人:杨杰,宜都市枝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12号。
法定代表人:熊国斌,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蕲春县通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市府大道267号。
法定代表人:张国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刚,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四川公路桥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蕲春县通某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谢 靓 审 判 员  艾贻学 人民陪审员  古红敏

书记员:邬海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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