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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迪诺拉电极(苏州)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XXX号XXX层XXX-XXX单元。
  负责人:WEIL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聿德,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希,上海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玮,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丹颖,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迪诺拉电极(苏州)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诉被告胡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迪诺拉电极(苏州)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分公司诉被告胡某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樊大林

书记员:沈  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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