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志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系原告侄子。
被告:姚苏果,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红燕,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兰,河北鑫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胡根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经济开发区。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姚苏果、第三人胡根喜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武涵伟
书记员: 梁傲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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