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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段移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
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
段移山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段移山。
本院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段移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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