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
段移山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付炜,湖北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段移山。
本院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段移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张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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