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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冯某等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枝江市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农民。
原告冯某,农民。
原告田开秀,农民。
原告胡某和田开秀委托代理人冯某,农民。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枝江市供电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东湖路。组织机构代码:75701494-9。
负责人袁卫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丙红。
委托代理人陈志,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冯某、田开秀与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枝江市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枝江供电公司)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吴绪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某及原告胡某和田开秀的委托代理人冯某、被告枝江供电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丙红和陈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原告诉称,2014年7月23日,冯一华在承包田打农药过程中,因电线断裂下落,导致冯一华触电身亡。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13665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23日,冯一华在承包田打农药过程中,因断裂电线下落,导致冯一华触电身亡。断裂的电线管理人为枝江供电公司,为380伏三相四线低压主干线。
枝江市仙女新幸福果品打蜡厂证明,冯一华于2012年5月在该厂工作,在厂集体宿舍居住。冯一华生于1968年4月11日,与胡某婚后生育冯某,田开秀为冯一华之母,均为农业户口。田开秀生育有7个子女。枝江供电公司已经向原告赔偿300000元。
上述事实有三原告户口簿、石岭村委会证明、仙女派出所接处警工作登记表、死亡医学证明书、枝江市仙女新幸福果品打蜡厂证明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枝江供电公司作为该线路经营者,存在管理、维护不到位的情况,故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冯一华由于疏忽大意,未注意自身安全,最终导致发生触电事故,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枝江供电公司赔偿责任。原告的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462605元(458120元(22906元/年×20年)+被扶养人田开秀生活费4485元(6280元/年×5年÷7人)]。2、丧葬费19360元。3、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23693元/年÷365天×3人×3天=584元。4、交通费本院酌定为800元。5、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较高,结合当地经济状况和被告过错程度,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20000元。上述损失合计50334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枝江市供电公司赔偿原告胡某、冯某、田开秀损失480000元,已赔偿300000元,还应赔偿1800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4元,由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枝江市供电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绪华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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