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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唐某与张某某、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原告: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上述两原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庆国,上海地球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清华,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被告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宇,上海市中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唐某与被告张某某、胡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后,原告胡某某、唐某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胡某某、唐某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胡某某、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詹志庆

书记员:王好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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