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昌黎县。
委托代理人阎飞,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吕某市离石区龙山路2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M。
负责人:杨军,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鹏,山西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斌,山西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某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胡某某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桤三
书记员: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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