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某
吴松(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杨晟(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
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五组
宋志武(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
郭利华(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某某(曾用名胡逊),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松、杨晟,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
法定代表人汪宏,系车站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五组,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
负责人罗明军,系车站村五组小组长。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宋志武、郭利华,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五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五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五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付涛
书记员:屈笑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