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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五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
吴松(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杨晟(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
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
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五组
宋志武(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
郭利华(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

原告胡某某(曾用名胡逊),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松、杨晟,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
法定代表人汪宏,系车站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五组,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
负责人罗明军,系车站村五组小组长。

被告
委托代理人宋志武、郭利华,湖北龙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五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五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对被告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村民委员会、宜昌市夷陵区龙泉镇车站村五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长:付涛

书记员:屈笑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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