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胡险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阳光里**号*楼*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031962********。解除保全申请人:刘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红旗桥亚光新村****号,公民身份号码4202041977********。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登国,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某某。被申请人:陈某某。
申请人胡险峰、刘霞与被申请人陈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鄂0202民初914号之一民事裁定,并依据该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陈某某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1941-2-34号(产权证号:黄房2××7港0204457号)房屋一套,并查封担保人夏和清所有的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工院一村30020号(产权证号:黄房权证2007字第××号)房屋一套。2017年10月16日,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某某、陈某某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陈某某所有的位于黄石市黄石港区湖滨大道1941-2-34号(产权证号:黄房2××7港0204457号)房屋的查封。二、解除对担保人夏和清所有的位于黄石市西塞山区工院一村30020号(产权证号:黄房权证2007字第××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