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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陈某等与张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原告:陈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胡应禄,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王新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霄鹏,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上列当事人间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因被告张某某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管有珍

书记员:张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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