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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李某某等与湖北金某某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
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系李星祥之子。
原告:李紫燕,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鱼县人,住嘉鱼县。系李星祥之女。
委托代理人张留永,嘉鱼县司法局高铁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湖北金某某冶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龙官,该公司总经理.
单位所在地:湖北省嘉鱼县高铁岭镇白果树村。
委托代理人:张性林,湖北凝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李某某、李紫燕与被告湖北金某某冶金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原告胡某某、李某某、李紫燕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李某某、李紫燕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原告胡某某、李某某、李紫燕负担。

审判员  刘荣华

书记员:陈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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